王学强律师亲办案例
常某擅租马匹致游客死亡,观妙王学强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定罪免罚
来源:王学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216

男子景区出租马匹踩踏游客致一人死亡竟免于刑事处罚?没错,这就是北京金牌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主任辩护过的真事案件,2017年秋天被告人常某擅自在景区内出租马匹供游客骑乘,马匹受惊后冲撞游客刘某,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常某因此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不幸中的万幸,常某通过搜索“北京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找到了王学强主任。王学强主任精准的找到了该案辩护的核心要点为常某做无罪刑事辩护,并帮助常某联系媒体为他宣传造势,该案在“北京时间”栏目播出,被社会广泛关注。

受到社会舆论影响,一审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两年。然而追求完美的王学强律师仍对这一结果不满意,认为一审裁判量刑畸重,该案有免罚的可能,于是建议当事人上诉。当事人采纳了王学强律师的意见,坚持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定罪免罚处理。王学强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建议直接帮助了常某摆脱牢狱之灾,生活重新回到正轨,可以说王学强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新的人生!

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被告人常某违反L州古城景区管理规定,为盈利擅自在L州古城景区内无照经营出租马匹供游客骑乘,且马匹未受过专业驯化。2017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常某在用马匹载乘游客过程中,因马匹突然受惊后冲撞游客且脱离其控制,致使被害人刘某1被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案件审理时就职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王学强律师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系意外事件,被告人常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被告人常某主观上无法预见景区内租马载客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
2.被告人常某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3.被告人常某租马载客的行为与游客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定罪免罚处理。
四、案例评析
王学强律师说:“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是因为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主观上不具备罪责的构成要素,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的规定,是对客观归罪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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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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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学强
  • 执业律所:
    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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